浙江省绿色产业发展促进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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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省绿色产业发展促进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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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22-04-11

浙江省绿色产业发展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为:浙江省绿色产业发展促进会(以下简称为《本会》)。英文名称: Zhejiang Provincial Greenpeace Industry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为:ZPGID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浙江省内从事和热衷于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事业、节能减排及污染物治理的企事业单位、清洁生产审核机构、科研院校等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跨行业、跨部门的联合性社会团体,是独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促进资源的节约和综合利用,节能减排, 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保护环境,实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 会效益相统一为目的,大力推动我省绿色产业发展,为加快我省生态省 建设步伐,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服务。本会严格遵守宪法、 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 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浙江省 经信领域行业协会委员会。本会接受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 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杭州市西湖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和节能减排、清洁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协助政府和广大企事业单位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工作,在政府、企事业、科研设计单位和大专院校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二)开展全省资源综合利用和绿色产业发展资料的调查、搜集和整理,研究国内外绿色发展方向,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绿色发展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划提供建议,并接受委托协助实施。

(三)宣传国家关于绿色产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出版浙江省绿色产业发展刊物,编写教材、书籍,普及科技知识,开展教育、培训和信息、经验交流。

(四)提供国内外绿色发展技术、管理信息和咨询服务;协助开展科技攻关、产品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方案论证等;协助开展新技术推广和开拓产品市场;促进绿色发展生产技术进步和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五)组织开展绿色发展生产国内外交流和合作,引进并消化吸收 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经验。

(六)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其他社会团体及单位的委托,承办与绿色产业发展有关的业务。承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委派的工作。

(七)维护本促进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向政府反映本会和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促进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从事绿色产业发展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或热心于绿色发展事 业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和知名人士等;

(四)在浙江省内注册、登记的从事绿色产业发展及相关工作的中 外合资、外资企事业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递交入会登记书;

(二)本会秘书处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提交理事会备案;(三)缴纳本年度会费;

(四)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本会会员享受以下权利:

(一)有本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支持本会工作,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四)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

(一)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二)会员如一年不缴纳会费又不提出减缓申请,同时不参加本会 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 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 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 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 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专家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等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本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用;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 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 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 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 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 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 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 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 建领导机关审核。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每届四年,可连选连任,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 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 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 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全部资产必须用于协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 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审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正确、完整;必须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会计人员必须 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资产(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 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各种保险和其他福利待 遇,参照国家和省对事业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经会员大会审 议通过有效。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党 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因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 而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 理机关审查同意,并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 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 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 性目的,或者由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 会公告。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 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七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四十八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四十九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 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一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二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0年10月23日本会第三届三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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