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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室气体审定与核查机构认可方案》征求意见中

  • 浙江省绿促会
  • 浏览量:3
  • 发布时间: 2024-05-21

各相关机构及人员:


  根据CNAS审定与核查机构认可规范体系文件架构的调整及业务发展需要,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组织编制了CNAS-SV02:202X《温室气体审定与核查机构认可方案》(征求意见稿),现于网上广泛征求各方意见。若相关单位和人员对文件有修改建议或意见,请填写附件中意见征询表,并于2024年6月5日前反馈CNAS秘书处。


  联系人:张志海

  E-mail:zhangzhihai@cnas.org.cn

  附件:

  附件1:CNAS-SV02:202X《温室气体审定与核查机构认可方案(征求意见稿)》

  附件2:CNAS-SV02:202X《温室气体审定与核查机构认可方案》编制说明

  附件3:CNAS文件意见征询表


CNCA和CNAS的区别与关联


CNCA是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CNAS是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前者是负责认证认可工作的行政管理机构,也就是定规矩;而后者是负责认证机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等的技术性认可机构,也就是负责具体的认可工作。


此次CNAS发布的《温室气体审定与核查机构认可方案》增加了CCER认可申请和受理要求。具体如下:


●申请开展CCER认可应先获得市场监管总局资格批准,申请或复评要向CNAS提交市场监管总局批准书;


●温室气体减排或清除增加项目审定或核查初次认可申请,对于已先行指定开展CCER项目审定与减排量核查的机构,不受项目数量限制;


●扩大业务范围评审,以下情况采取文件评审和见证评审结合的方式实施:


针对同一业务范围、同一审定或核查类型,申请扩展审定与核查方案或标准(如项目核査代码14类别,已获ISO14064-2标准的认可,扩展CCER同类别认可);


针对同一审定与核查类型,申请扩展审定与核查方案或标准和业务范围(如已获CCER代码14类别的认可,扩展ISO14064-2代码01类别认可)。

1月19日,国家认监委发布第一批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减排量核查机构资质审批公告,公告显示,首批CCER审定核查机构拟审批9家,能源产业4家,林业和其他碳汇类型5家。其中我们可以从最近成交结果注意到:


4月16日,北京国氢中联氢能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氢能研究院两个海上风电CCER项目第三方审定服务,成交供应商为广州赛宝认证中心服务有限公司。


2月4日,库伦旗造林碳汇开发审定项目,中标供应商为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来源: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易碳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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