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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电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

  • 浙江省绿促会
  • 浏览量:5
  • 发布时间: 2024-05-30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要求,将温室气体管控纳入环评管理,规范重点行业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生态环境部研究制定了《火电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试行)》,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指南规定了火电行业建设项目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工作流程、内容、方法 和技术要求。


指南适用范围: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火力发电 4411”和“热电联产 4412”类别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含异地迁建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


评价工作内容和流程图

火电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政策符合性分析、工程分析、温室气体排放评价、协同减污降碳措施比选与可行性论证、温室气体排放管理与监测计划、评价结论。


相关内容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相应章节,其中温室气体排放评价设置独立章节,具体工作流程如下图所示:

核算边界

火电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核算边界包括所有生产、生活设施和系统产生的 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分为主要边界与其他边界两类。


主要边界为燃烧系统(输煤、磨煤、燃烧、风 烟、灰渣等)、汽水系统(锅炉、汽轮机、凝给水、补水、循环水等)、电气系统(发电机、励磁装 置、厂用电系统、升压变电等)、控制系统、除尘及脱硫脱硝等装置化石燃料燃烧以及外购入使用电力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与《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环办气候函 〔2022〕485号)核算边界一致。


其他边界为工业生产过程除化石燃料燃烧之外的物理或化学反应 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厂区内其他辅助生产系统(化验、机修、库房、运输等)以及附属生产系 统(生产指挥、食堂、浴室等)中相关设施消耗化石燃料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外购入使用电力 和热力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以及温室气体捕集和利用装置收集回用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等。


指南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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