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生态环境法典·碳达峰碳中和专章解读
一、法典体系概览——双碳条款在哪儿?
《生态环境法典》于2026年3月12日由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法典结构:

核心条款在第4编第4章第2节:减缓气候变化与碳达峰碳中和(第1032条—第1040条)
二、五大核心制度逐条解读
制度一:碳排放总量和强度控制制度(第1032条)
法典原文:
国家实施碳排放总量和强度控制制度,基于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科学合理确定碳排放指标。
解读:
这是双碳领域的"总阀门"制度。过去我国对碳排放管理主要依赖能耗双控和碳市场配额,现在法典明确建立了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既要控制总量,也要控制单位产出的碳排放强度。
对企业的影响:
高耗能企业
(钢铁、有色、石化、化工、建材、造纸、印染等):未来将面临直接的碳排放总量约束,超排即违法
所有企业
碳排放强度将成为经营合规的新指标,不是"想不想减",而是"必须减"
2026年8月15日起,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正式入法。
制度二:碳排放统计核算制度(第1035条)
法典原文:
国家建立健全碳排放统计核算制度。
国务院统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全国碳排放统计核算工作。
国务院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重点行业的企业碳排放核算标准和技术规范。
国务院生态环境、统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国家温室气体排放因子数据库并定期更新。
解读:碳排放统计核算制度是双碳管理的"数据底座"。法典从三个层面构建了完整的核算体系:
组织层面
——国务院统计部门牵头全国碳排放统计核算
标准层面
——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重点行业企业碳排放核算标准和技术规范
数据层面
——建立国家温室气体排放因子数据库并定期更新
对企业的影响:
重点排放单位
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和生态环境部技术规范,开展温室气体统计核算,编制年度排放报告
核算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企业负责人对此负责
温室气体排放因子
国家已发布第二版排放因子数据库,企业应据此核算
企业实操建议:
建立内部碳排放数据采集和管理制度
确保计量器具经检定或校准(如电表、燃气表、流量计等)
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至少保存5年(参照《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要求)
制度三:产品碳足迹管理制度(第1036条)
法典原文:
国务院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产品碳足迹管理,制定产品碳足迹核算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产品碳足迹核算、分级管理、标识认证和信息披露制度。
本法所称碳足迹,是指以二氧化碳当量表示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和温室气体清除量的总和。
解读:这是法典首次从法律层面系统性地规定了产品碳足迹管理的四大制度框架:
核算
——制定产品碳足迹核算标准和技术规范
分级管理
——按碳足迹水平对产品进行分级
标识认证
——建立碳标识制度,让消费者"看得见"碳排放
信息披露
——企业需披露产品碳足迹信息
对企业的影响:
出口企业
(尤其是出口欧盟的企业):CBAM碳边境调节机制已实施,产品碳足迹核算成为刚需。一个钢铁企业案例显示,热轧卷板产品碳足迹2.8347 tCO₂e/t,超出欧盟CBAM基准值113%,若不行动每年面临约9150万欧元的碳成本
供应链企业
下游客户将要求提供产品碳足迹数据
碳标识认证
产品碳足迹认证须符合ISO 14067和GB/T 24067标准
企业实操建议:
优先对出口产品开展碳足迹核算(参照ISO 14067、GB/T 24067)
利用碳足迹管理平台(如湖北省产品碳足迹公共服务平台,已内置化工、电池、光纤等15类核算模型)
关注产品碳足迹数据质量评价规范(如YRD-GCA-CFP-TC-001-2025)
制度四: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第1037条、第1038条)
法典原文:
第1037条:国家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强制减排责任。
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按照国家规定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技术规范,开展温室气体统计核算,编制温室气体年度排放报告,报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查后,按照规定的期限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
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对排放统计核算数据、年度排放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1038条:国家建立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鼓励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
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参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
解读:法典构建了双碳"双市场" 体系:

全国碳市场扩围在即——当前覆盖发电行业,未来将逐步扩围至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航空八大高耗能行业
企业实操建议:
重点排放单位
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否则面临处罚
非重点排放单位
可关注CCER项目开发机会(如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利用等)
数据管理
如实统计核算,配合第三方核查
制度五:生态系统碳汇制度(第1040条)
法典原文:
国家建立健全生态系统碳汇监测核算体系,开展森林、草原、湿地、海洋、土壤等碳储量本底调查和评估,加强生态的保护与修复,巩固和提升生态系统碳汇能力。
解读:碳汇是碳中和的"最后一公里"。法典明确将森林、草原、湿地、海洋、土壤等生态系统碳汇纳入法律保障体系,要求建立监测核算体系。
对企业的影响:
林草、农业、海洋相关企业
可开发林业碳汇、红树林碳汇等CCER项目
高排放企业
可通过购买碳汇实现碳中和承诺
所有企业
碳汇是未来碳中和的"调节阀"
三、罚则——违反双碳义务,后果有多严重?
法典第5编第2章第13节专门规定了违反绿色低碳发展管理规定的罚则 。
重点排放单位未报送排放数据(第1226条):未报送排放统计核算数据、年度排放报告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重点排放单位未足额清缴配额(第1226条):未按规定期限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限期内未完成清缴的,处未清缴配额清缴时限前一个月市场交易平均成交价格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这是史上最严的碳市场处罚规定! 对比一下2024年《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处罚标准(未清缴配额处5倍-10倍罚款,未设100万-500万的前置罚款),法典大幅提高了处罚力度。
真实案例
2026年初,宁夏某企业通过基准价98元/吨计算,因未足额清缴86.53万吨配额,被处以4.24亿元罚款——这是《条例》实施后的首张“亿元级”罚单 。从旧办法:未履约最高罚款仅3万到4亿,监管真正“动真格”了。
其他绿色低碳义务违法(第1227条):违反有关绿色低碳义务,本节未规定行政处罚的,依照《循环经济促进法》《能源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四、结语
2026年8月15日,是"双碳"从政策走向法律的分水岭。
《生态环境法典》碳达峰碳中和专章的意义可以用三个"首次"来概括:
首次以法典形式
将碳排放总量和强度控制制度确立为基本法律制度
首次从法律层面
系统规定了产品碳足迹核算、分级管理、标识认证和信息披露制度
首次将碳市场"双市场"体系
(强制配额+自愿减排)纳入法典框架
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3月12日通过,2026年8月15日施行)原文编写。具体合规要求请以法典全文及主管部门最新解释为准。
来源:碳峰论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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