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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碳关税详解丨哪些产品已/或将被纳入CBAM管控?相关企业该如何应对?

  • 浙江省绿促会
  • 浏览量:8
  • 发布时间: 2023-05-14

导    读

2023年5月16日,欧盟官方公报正式发布了碳边境调节机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 CBAM)的最终法案文件 Regulation (EU) 2023/956,并于2023年5月17日正式生效。标志着CBAM正式走完所有立法程序,成为欧盟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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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欧盟官方公报》

碳边境调节机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简称CBAM)将于2023年10月启动、2026年正式实施,2034年全面运行(2023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首批纳入的行业包括水泥、钢铁、电力、铝和化肥,在此期间,这些行业仅需要履行报告义务,即每年需提交进口产品隐含的碳排放数据,而不需要为此缴纳费用。)——同期,欧盟碳市场(EU ETS)也逐步削减免费配额计划,且覆盖的行业温室气体排放到2030年应相比2005年减少62%。

此外,同期通过的EU ETS改革方案,欧盟计划在2027年开启针对道路交通和建筑部门“独立的新碳市场(EU ETS II)”,通过“独立定价”的方式,扩大欧盟碳市场覆盖范围。EU ETS II启动后,将采用拍卖方式有偿分配配额,并将所得收益注入“欧盟社会气候基金(SCF)”,以支持那些容易受到道路交通或建筑碳定价影响的小微企业和中低收入人群。

CBAM的覆盖范围

产品清单:钢铁、铝、水泥、化肥、化工(氢)、电力等6大门类多种产品,包括钢铁、铝、水泥、化肥几乎所有主要环节初级产品、中间产品、下游产品。

核算范围:直接排放,钢铁、铝和化工(氢)以外的间接排放。

证书定价:对于上述行业,欧盟进口商需要申报相关产品的碳排放量,并按照EU ETS价格为进口产品的碳排放购买CBAM证书。

减免措施:如果进口国的碳定价水平与欧盟相当,或欧盟对覆盖行业提供了能源补贴,则CBAM将给予相应的减免。

CBAM的申报流程

CBAM费用清缴由欧盟设立统一的执行机构负责。欧盟进口商需向该执行机构申请获得CBAM征收范围内产品的进口申报资格,经批准成为“授权申报人”后才能开展相关进口产品的数据申报和费用清缴。每个授权申报人在CBAM管理系统中拥有一个独立账户。清缴时间节点是在第二年的1~5月期间统一结算。

具体流程如下:

◆申报清缴:在每年5月31日前,申报人需向CBAM执行机构申报上一自然年度其进口产品数量及其所含碳排放量,以此确认将要缴纳的与上述排放量相对应的CBAM电子凭证(即CBAM证书)数量。一张CBAM证书对应1吨碳排放量。

◆回购抵消:年度清缴完成后,CBAM执行机构应回购申报人账户上多余的CBAM证书,回购价格为申报人购买时支付的价格,回购数量上限为申报人在上一年度购买CBAM证书总数的10%。若回购后,申报人账户上仍有多余证书,则由CBAM执行机构在7月31日前清零。

◆处罚方式:若未完成CBAM清缴义务,则申报人将受到处罚,需补足未交的CBAM证书,且根据上一年度CBAM证书平均价格的3倍缴纳罚款。

CBAM的实施阶段

CBAM将于2023年10月1日正式启动、2026年正式实施。2023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在此期间,企业只需履行报告义务,即每年需提交进口产品隐含的碳排放数据,不需要为此缴纳费用。2026年1月1日起,企业不但要报告每年进口产品的碳排放数据,还要支付对应的碳排放费用。CBAM将从2026年至2034年逐步强化,推进速度将与欧盟碳交易市场中免费配额逐步取消的速度保持一致。(欧盟碳市场将从2026年开始削减免费配额,直到2034年全部取消)


准确理解CBAM定义,同时关注其他“绿色壁垒”

首先,CBAM要求申报产品的碳排放量,但限于相关行业的生产加工过程,不涉及上下游,也并非“全生命周期碳足迹”。以钢铁制品为例,CBAM仅适用于钢铁冶炼初级产品的生产过程,不涉及上游铁矿石开采或下游制成品加工过程的碳排放。中国出口欧洲的一般商品,包括新能源汽车、光伏组件等均不在CBAM直接申报和管制范围。

CBAM并非是唯一与产品碳足迹有关的管制办法,应全面关注欧洲相关法规的进展。例如,欧盟在2022年通过了新版《欧盟电池法规》(替代2006年版),其中针对储能电池和新能源车电池将设立“电池护照”,对电池的碳足迹、再生原材料比例、产品标识、电池健康状况与寿命信息、回收和再利用特性等做出了严格规定。此外,CBAM法案中提出“循环经济行动计划”,未来欧盟将设立专门的光伏产品绿色门槛,考虑包括一般环境足迹、碳足迹、产品耐用性、可维护与可回收性等指标。欧盟还在推动针对热泵和氢电解槽等中国具有优势的技术产品设立准入要求,甚至考虑对产品在欧洲制造的比例提出要求。不同于CBAM,以上法规均为“绿色准入门槛”,直接决定产品是否允许进口,而非按照碳排放定价。

减碳依靠自身高质量发展,不宜高估CBAM豁免机制

根据CBAM的豁免条款,若欧盟碳市场与中国碳市场的纳入范围相同且价格相当,则中国相关出口产品可以免受CBAM的影响。因此有观点认为,CBAM对中国碳市场在2026年前纳入钢铁和电解铝行业具有助推作用。虽然这种观点不无道理,但却忽略了关键点。

首先,欧盟与中国的气候治理体系存在根本的差异。欧盟并非主权国家,只有依靠欧盟立法设立碳市场,才能约束各成员国企业的碳排放。而中国采用“1+N”体系,尤其是在十四五规划和2030年前碳达峰实施方案中,为能源和工业部门提供了清晰的信号、明确的目标和有力的政策引导,并不依赖于碳市场这一单一工具。

其次,企业应对外部碳定价的根本在于坚持高质量发展之路。对于钢铁、有色企业,当前应加快低碳转型升级步伐,探索绿氢直接还原炼铁等工艺降低生产过程直接排放。此外,重视参与绿色电力交易,提升再生原料比例,实现低碳甚至近零碳排放,从根本上消除CBAM风险。根据国家能源局目标,预计2030年,各省可再生电力消纳比例将不低于40%(西南省份目前已经达到80%以上),这将支撑电炉炼钢、电解铝对可再生电力的需求(西南省份电解铝产品有望实现100%利用可再生电力)。

以钢铁行业为例,根据工信部、发改委、生态环境部三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钢铁工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该行业将加大研发投入,力争2025年突破氢冶金、低碳冶金、薄带铸轧、无头轧制等先进工艺技术,将电炉钢产量占粗钢总产量比例提升至15%以上,以确保行业2030年碳达峰,高端钢铁产品供应能力大幅增强。

最后,中国碳市场的目的、运行机制和价格均与欧盟碳市场存在显著差异(2022年全国碳市场碳配额交易加权平均价为55.3元/吨)。因此,应该谨慎评估CBAM直接豁免路径的作用,不应高估其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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