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展改革委 省生态环境厅 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低(零)碳园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统计局,省电力公司:
《浙江省低(零)碳园区建设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
一、低碳园区建设方案,请各设区市指导园区编制,于2026年7月15日前完成审核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其中碳排放量在100万吨以上的园区建设方案,省级将作进一步审核把关。
二、零碳园区建设,请各设区市统筹指导,于2026年6月15日前将有意愿、有条件的园区向省发展改革委推荐,省级于7月15日前确定培育名单。
来源:浙江省发改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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